欧盟CE认证PED压力设备指令 洲市场大门之外。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(European Economic Area, EEA)各国,即欧盟15国(奥地利、比利时、丹麦、德国、希腊、西班牙、法国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葡萄牙、芬兰、瑞典、英国),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(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)。 根据PED规范,**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。产品可归类成五类:PED条款3.3(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),以及第I类到*IV类等五类。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。 符合性评定(conformity assessment)程序适用于*I~IV类的设备,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: 第I类 *II类 *III类 *IV类 A A1 B1+D B+D D1 B1+F B+F E1 B+E G B+C1 H1 H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,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。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: 模式 A 内部生产管制 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较终评审监督 B EC型式检查 B1 EC设计检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产品质保证(ISO 9002) D1 生产品质保证(ISO 9002)( 模式单独应用) E 产品品质保证(ISO 9003)较终检验与测试 E1 产品品质保证(ISO 9003)( 模式单独应用) F 产品检查 G EC个别检查 H 全面品质保证(ISO 9001) H1 全面品质保证(ISO 9001)加上设计检查及较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其中,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,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 详情垂电: 电子邮箱:mata.liu@ Q 固话:0760-85282956-2010